在涉及到借贷纠纷的诉讼中,原告方通常会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列为被告对象。
然而,若存在保证人的情况,债权人亦有权选择单独对其提起诉讼。
然而,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之下,保证人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共同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行为;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