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了相关的合约之后,其所设定的违约条款依然具有效力。
尽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责关系已经终结,但并不妨碍合同中关于结算及清理事项的规定保持其有效性。
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并约定当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之时,应该按照具体的违约状况向另一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亦或者通过协议约定违约事件所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过高到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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