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读者,在此我们向您介绍有关
诉讼离婚后再度提起申请的相关知识。
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明文规定:
“对于判决不许
可离婚以及经调解达成和解的
离婚案件,如果在六个月之内并无新的情况或理由,那么原告在这期间再次提出的离婚请求将不会被受理。
”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到,我国法律对重新提起
离婚诉讼的时间设定了六个月的间隔期,且
自首次判决的生效日开始计算。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这个限制仅仅适用于原离婚诉讼的原告。
至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他们并不受到该期限的约束。
换句话说,如果被告在六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
提出离婚诉讼,即便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人
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其次,原告在判决不许可离婚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之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离婚诉讼,但前提是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