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文规定了关于
逃税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具体而言,该法案条款明确指出:
纳税人如果采用欺骗、隐瞒的方式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或完全不进行申报,而逃避缴纳相当数额且占据了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税款,那么将面临被处以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要依照相关
法规处以
罚金;
若
逃逸数额极其庞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即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处以罚金。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他们如果采取与前述纳税人相同的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且
数额较大的话,也将受到与前述纳税人同等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