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宣告终结之际,若一方提出索求损害赔偿,必须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来揭露另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肆意施加家庭暴力、无情对待及抛弃至亲家庭成员亦或是犯下其他严重过失等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补偿那些因为配偶一方的严重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同时给无辜受害者带来了物质或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从而促使婚姻关系走向瓦解的情况下,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非法同居;
(3)肆意施加家庭暴力;
(4)无情对待及抛弃至亲家庭成员;
(5)犯下其他严重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