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债务纠葛的法律诉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主张确认哪些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提出如何按照财产归属情况,确定各人在偿还共同债务中的个体责任比率。
这都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例如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指出:
在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产生的债务必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财产已被各自分割,则双方需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同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规定了: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认可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债务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此种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种债务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