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的是,消费者于本店自行摔倒,我们超市需否承担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判定超市是否应当担责及其程度轻重的关键点在于,商家是否已经在合理的范畴之内尽力确保顾客在店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得到充分保护。
若超市未能在店内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实施相应的防护措施,便应对因顾客摔跤所引发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