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有权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
而设立此类分支机构,必须向公司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地位,因此在法律上,它们的民事责任均将由所属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所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按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些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若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另有特殊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至于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