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即是可由本公司撤销登记之情况:首要原因乃
虚报注册资金、向工商局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或以
欺诈手段掩盖实在真相而成功完成
公司注册,实情恶劣者。其次则为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导致做出准许登记决定。第三种可能是越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再者就是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并不符合
法规规定条件的申请授予准予登记决定。最后,如有任何其他情况只要在法律允许下,都有权恢复回作出之准予登记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