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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

关于仓储合同的独特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仓储过程中,尽管货物的实际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依旧归属于存储者所有。
其次,仓储合同所涉及的物品需为动产,无法进行物理空间位置移动的不动产则无法纳入其保管范围之内,这也正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的明显差异所在。
再者,仓储合同的执行者,即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最后,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产生效力,这也是它与保管合同的又一个显著区别。
至于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多种违约责任。
其次,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定金违约责任条款,那么违约方就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违约事实确凿,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从本质上看,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同时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具有惩罚性。
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对于违反仓储合同可能导致的损失所预先设定的赔偿金额
第二种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后,若对方仍然存在其他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一种方式,损害赔偿最为显著的特性便是补偿性。
第三种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非仅仅通过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来替代履行。
最后一种是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之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违约方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例如,对仓储物进行更换、补充数量等。
从广义角度来看,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可以视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共同致力于使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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