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罪犯的缓刑期届满后再度触犯新的刑事法律时,这并不被视为累犯行为。
累犯即为在从前的罪行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之后,相隔五年内再次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者。
对于那些刑满释放后并无故意犯罪,且在缓刑期间未曾有过任何严重违反缓刑监管规定以致缓刑被取消的人来说,他们所判处的刑罚不再予以执行。
换句话说,由于他们从未真正执行过刑罚,因此也就无法满足构成累犯所需具备的前提条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