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
承包实践中,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工程分包的。
然而,对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建筑工程总承包商而言,他们却有权利将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中的某些子项工程发包给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商。
但请注意,这仅限于总
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分包内容,并且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正式批准和认可。
此外,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那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必须由总承包商亲自承担并完成,不得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