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熟知的现实社会环境中,有这样一种特殊类别——特别法人。
它并非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盈利性组织或非盈利性组织,而是一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自身的民事权力并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特别法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本节所述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均被视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