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存在一方蓄意隐瞒或藏匿既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不动产者,则可视为其隐匿财产的行为;
同时,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他人拥有涉及房屋购买的协议,约定将该房产以其他人的名义购置,待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再行将房屋产权转移至自身名义之下者,也可视作另一种形式的隐匿财产行为;
另外,在某一方被完全蒙在鼓里的状况下,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转让或者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秘密隐藏起来者,同样可以归类于隐匿财产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