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类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具体的标准,均需经过市政府及县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所制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可确定。
2.对于土地在被征收之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进行评估(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时,应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与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基准。
3.当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时,可考虑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4.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有合法的项目作为依据,并严格遵循
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补偿应先行,然后才是征收。
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皆视为非法征收。
5.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