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明确指出,若在案件发生之前或之后,
行为人能主动偿还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则该行为可被视为可减轻其罪行的因素之一。
在此过程中,无论行为人之前是否已经归还了部分金额,相关部门都将酌情考虑这一情况,并将其计入
量刑的考量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行为人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在短时间内清偿所吸收的全部资金,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免于
刑事处罚的机会。
此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
犯罪,那么也不会对其进行
刑事追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