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参考已生效法律判裁决定书,被执行者依然未遵循该规定,且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将会被认定为失信人员:
具备法定偿付能力却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判裁定书所载明之义务;
采用伪造证据、暴力行为或威胁手段进行阻碍或抗拒强制执行;
借助于虚构诉讼事件、虚假仲裁程序,甚至是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违反财产申报制度;
违反限制消费令;
以及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