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尚未获得缓刑批准,则不能将缓刑移至其他地区执行。
缓刑,即暂缓量刑,又被通俗地称为缓量刑,是指对于触犯了刑事法律,并且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为刑事犯罪、理应对其处以刑罚惩戒的行为人,先行向其宣布定罪,但暂时不对其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这是一种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全面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情况;
(三)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关于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居,必须事先征得司法机关的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