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禁止对学童进行体罚。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尊严,严禁对青少年学生及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任何有损于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法的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青少年学生及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者,将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