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通常为其所征地前三年平均每年产值的大约6到10倍;
2.土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
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户口人数来计算;
3.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新近播种的作物,其补偿金额等于当季产值的约三分之一作为成本费。
而对于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最高补偿额度为一个季度的产值。
至于粮食、油料及蔬菜类青苗,若能够获得收成,则无需进行补偿。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也保证他们的长远生计有所保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