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需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
首先是所谓的“吸收”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在量刑的过程中基于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确定被告人所应承担的量刑区间,而对于那些尚未实现的犯罪意图(即犯罪未遂),我们并不会将其纳入到量刑考虑因素之中,因为这些未竟事宜将会被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对最终的量刑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也就无需再引用相关的未遂条款。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那些不涉及金额累积的连续性犯罪案件。
其次是“次数累加”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犯罪次数作为定罪依据或者需要通过增加犯罪次数来提升量刑标准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未遂的次数同样需要被计入到总的犯罪次数之中。
最后是“数额累加”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金额累积的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未遂的金额同样需要被计入到总的犯罪金额之中。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