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缴纳
定金的定金协议而言,其既不具备有效的
法律效力,亦不能确立。
实际上,定金协议仅在实际交
付定金的那刻才正式成立并生效。
鉴于定金协议作为
实践性合同的特性,除了双方
当事人达成共同意愿之外,还必须真实地交付相应金额的定金,否则整个协议将无法予以认可和执行。
定金协议作为附属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在主合同签署之际,双方会签订从合同,约定由其中一方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待到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完
债务之后,定金应予归还或抵扣相应的货款。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定金协议被视为从合同、格式化合同以及实践性合同。
此外,定金协议还具备
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