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一条明确了“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以欺诈和隐瞒为手段的虚报或不申报纳税行为,如果纳税人通过上述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其占应纳税额超过百分之十以上,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罚金;
若该行为导致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庞大,且其占应纳税额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罚金。
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采用与前述相同的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已经扣押或收取的税款,若数额达到设定标准,也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