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定,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群体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
首先,这部分人群包括年满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群体,但是必须排除那些因为自身认知能力不足而无法辨识自我行为的个体;
其次,该范畴也涵盖了由于智力残疾、精神病患及其他相关病症影响而导致无法完全自我辨识行为的成年人士。
对于这些已具备一定程度辨识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我们社会的法律体系有义务和责任去赋予他们一定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独立地实施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个范围内,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类是纯粹获取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他人的赠予等;
第二类则是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精神健康状况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八岁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等。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