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不得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排除适用。
法定解除权乃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所赋予的固定权利,是法律给予无违约方的一种有效救助途径,使其在遭遇对方违约或者因其他各种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履行陷入困境时,能够依法通过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迅速地脱离合同法律关系,进而避免更大程度上的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法定解除权之适用性不可由双方自由协商予以排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