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这一单项证据,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支持诉讼请求,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只能证实被告方确实收到了原告方所支付的资金,却并无法单独证明该笔款项乃借款性质。
然而,转账记录可作为辅助性证据,以进一步佐证借款事实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行为须由双方共同确认,即被告方亦需承认该笔借款的存在,方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若被告方承认借款事实,则转账记录将成为完整的证据;
反之,若被告方否认借款,则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从而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