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遭受拘禁,实际上是并未产生所谓的
案底。
所谓案底,则是指法院在依法审理认定后,对性质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会形成的合法个人资料记录,包括其
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调查取证过程、审判过程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等关键信息。
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处理紧急事务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行动自由的
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
刑事惩罚,仅仅作为侦破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措施而已。
由此可见,仅因刑事拘留而产生的文件材料并不构成案底,真正能够形成案底的只有经过刑事审理且被判定有罪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