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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拆迁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方面,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
土地补偿费=被勘测地区前3年度内之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其中,6<补偿倍数<10);
其次,对于征地安置费用而言,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原则上依据以下公式进行:
当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乘以补偿倍数大于15时,综合安置费取前述被勘测地块前三年内之平均年产值乘以15;
反之,若该数值小于15时,则总安置费等于被勘测地块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与补偿倍数的乘积再乘以上述应当得到妥善安置之人员数目。
至于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助费补偿部分,其计算标准通常由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自行制定,一般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先进行房屋合法所有权价值的评估,然后加上经过双方约定或者通过专家评估给出的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如果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差价问题的话,则以此为基础,减去被拆迁人在获取调换产权的房屋时所进行的评估价值即可得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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