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于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具体
犯罪情节概括如下:
(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以伪造的
身份证件来获取信用卡并进行使用;
(2)在知晓信用卡已经过期或无效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该卡进行交易;
(3)未经授权非法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行为;
(4)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
违法活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