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之《关于办理受贿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件第九条的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者的财物之后,能够立即归还或者向上缴纳者,这并非我们定义的
受贿行为。
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取了贿赂之后,由于其本人或与他关系紧密之人或是相关之事受到调查,为了故意掩盖
犯罪事实,选择归还或者上缴贿赂款物的行为,则不会改变其受贿罪的性质和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