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纳税人中任何一方年满六十周岁,其用于赡养父母的开支便可依照特定准则在预扣税款之前进行抵扣。
同时,纳税人对一名或多名需赡养者的赡养投入,均可依据以下统一规定进行定额扣除:
(一)在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其扣除额度将按照每月经费2000元的固定标准执行;
(二)而当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他们应与其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责任,每位分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此项费用可由赡养者平均分摊或通过约定方式进行分配,亦可由被赡养者指定分摊。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签署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方式应优先于约定分摊。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具体的分摊方式和额度不得随意更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