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多个主体针对同一类商标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遵循的是“著錄在先”的原則——即優先授予首次申請人相關註冊權。
根據我國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時,應首先進行初審並公佈其申請在先的商標;
如果是在同一天提交的申請,則應首先進行初審並公佈已經投入使用在先的商標,對於其他申請人的申請,則予以否決並不作公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