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就会存在所谓的
案底。
而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由法院进行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个人资料、
犯罪事实、审判过程记录以及裁判结果等相关内容均纳入该类档案之中。
刑诉法规定中的
拘留,仅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隶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之时,在实际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状况,对于当前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可疑人员所采用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惩罚的步骤,它仅仅是侦查工作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问题。
唯有当接受了
刑事处罚之后,才能真正意义上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