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欠款客户进行
追讨乃是一种合乎规定且并不
违法的行为,但其合法性却无法得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
这实际上是一种合法的合作关系。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
借款人务必按时偿还
信用卡欠款,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中的相关条款可知:
第六条中所描述的情况,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核定信用额度或者期限频繁透支的,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还款的,应当被认定为
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情景中,无论透支金额大小,只要大于或等于1万元人民币,就应当视为构成了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而如果透支金额处于1至10万元之间,那么这个数值便应被认定为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而当透支金额介于10至100万元之间时,则应当评定为刑法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恶意透支”的数额,其实就是在第一款的规定范围内持卡人拒绝偿还或是尚未偿还的实际数额,并不包含复利、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由发卡银行收取的那部分款项。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法定条文,对于信用卡侵财
犯罪行为,无论涉及金额多大,适用以下
量刑标准:
对于情节轻微的,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2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判处5万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而如果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被处以5万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犯罪行为:
(一)利用
虚假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
身份证件申办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性的消费;
(二)恶意损坏、废弃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三)盗用其他自然人或
法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四)超出
信用卡透支额度或者时间限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缴后
逾期还款超三个月,构成恶意
拖欠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