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人士,依据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作为参考,特别地,针对诸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以及深圳市这样的一线大城市,具体的判罚额度应当严格控制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
如果面临着需要承担两位或者更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这个比例同样可以适度调整提升,然而一般不可超出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那些收入颇丰的人群,根据上述比例进行计算后,若所得结果超过了上述所设定的范围,则可以考虑突破这一限制,但是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的前提下,通常不应超过每月3000元的上限。
(3)对于经济状况相对较为拮据的家庭,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后,若所得结果低于上述所设定的范围,如果他们拥有较多的其他财产,那么就可以不必遵循上述比例,而是按照上述范围进行判决,以此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他们的财产并不充裕甚至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就需要结合抚养人的实际抚养能力,对判决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4)对于那些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可以用他们的财物来抵扣子女的抚养费用。
如果这些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那么原则上应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他们目前是否有收入都无法免除这项责任,必须要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得到满足。
(5)对于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出国留学(需经过父母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超过上述所设定的范围进行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