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透支额度达到四万元的信用卡持有人而言,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所涉及的信用卡债务多处在普通的民事债权债务纷争范畴内,几乎无法与刑事犯罪产生关联。
然而,若持卡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逾越相关规定的透支最高额度或最长期限,经过发卡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仍未能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里予以偿还,并且该行为已经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和调查,那么其就有可能面临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从而面临刑法的严厉制裁。
信用卡这种工具,是由商业银行或专门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公司向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发放的一种用于信誉担保的金融凭证。《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