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件中,即使夫妇解除了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其所负担的共同债务依然应当由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分担,而他们的子女则无需承担此项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在面临离婚状况之时,对于共同产生的债务,有责任进行共同偿还。
若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被分配给各自主人所有,那么他们应当互相协商如何进行偿付;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签署相关文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