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非法猎捕和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该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与管理制度;
其次,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再次,在客观方面,此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购、运输以及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而为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