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对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是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且经过评估后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再次是当犯罪嫌疑人体质较差,生活无法自主处理,如有怀孕或正处在哺乳期的妇女,同样经过评估后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接着是针对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对于已经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所提供的
证据并不满足
逮捕条件,或者在提出
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未能
批准逮捕,此时需要继续侦查,同时也必须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
然而,对于
累犯、
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采用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严重
暴力犯罪和其他重大
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则不得进行取保候审,除非犯罪嫌疑人具备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所述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