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经发卡行授权的情况下,采用
伪造信用卡进行交易或以
虚假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的;
(二)使用已过期、无效或者被取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三)未经信用卡所有者本人同意,擅自盗取或者滥用以其名义签署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四)恶意使用信用卡进行超出可承受范围或
逾期未偿还透支款项,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促后仍无动于衷的行为。
上文提到的所谓“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信用卡本身或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以及还款期限进行消费,同时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促后仍然拒绝偿还透支款项的不当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