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时,有两种具体的操作方法和相关法规约束他们:
第一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社团组织可首先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若对于行政机关的复议回覆仍然持有异议,那么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首次提起诉讼。
另一种方式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