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
案底的产生。
刑事案底是指通过法院审判程序,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和
犯罪人的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审理进程记载以及最后裁决结果等相关资讯的档案记录。
在
刑事事务处理过程中,
拘留这一环节通常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直接
管辖的案件进行调查,如果遇到突发性且具有法定紧迫性的情况,针对当前正在实施犯罪或涉嫌严
重犯罪的人士,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以方便实施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然而刑事拘留并未构成实质意义上的
刑罚,而是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暂行
限制人身自由之
强制措施,这也正是为何它与刑事案底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唯有被宣告确切刑罚的人士,才能在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中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