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超市购买到了质量不佳或损坏的水果,那么应由超市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当消费者因为所购买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导致身体受损时,既可以直接向销售该产品的商家请求赔偿损失,也可向食品制造商提出赔偿诉求。
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商和经销商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即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赔偿,不能有任何推脱之词;
如果问题出现在生产环节,则经销商在赔偿之后还有权向生产厂家追讨损失;
反之,若问题出现在销售环节,则生产厂家在赔偿之后同样有权向经销商追讨损失。
此外,如果生产商制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销商明知道所售卖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出售,那么除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商或经销商索取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仍未达到一千元,那么就以一千元为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一些小瑕疵并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并且也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的话,这些情况将被视为例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