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涉及到债务所涵盖之标的物的关系之中,标的物并非唯一存在且仅此一种,反而是多种多样,然而具体来说的话,负债人只需认真履行其中一项标的物即可实现其偿还全部债务的初衷和意愿,那么在此种状况之下,当事人便具备选择权了。
2、对于任何一位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而言,无论其在既定约定期限之内还是到了履行期届满之际都未能作出明确的挑选决定,若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未在合理期限内有效地做出相应的选择性决定,那么此时选择权将会自动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手中。《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