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某特定类型的信用卡债务究竟应否归类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内,法院通常会以“这部分信用卡消费支出是否主要用于家庭集体性的日常生活所需”作为首要衡量标准。
一旦确认上述说法属实,便可被认定为共同承担的债务;
其次,就涉及到论证这部分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一方提出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若想成功确认这部分涉案信用卡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范围之内,必须要有充分的消费记录作支撑,并且还需提供相关原始凭证、明确消费资金来源并非其他渠道而是源于该涉案信用卡,如此条件之下,所获取的票据才可能足够有力地证明该类型的信用卡债务确系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之中。《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