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相互关系的解释:
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无法并行适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提出支付违约金以及没收定金或者更为严格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然而,一旦收受定金的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非违约方若选择采用违约金责任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不妨碍其继续享有要求归还定金的合法权益。
原因在于,违约金是针对违约方未能遵守双方所签订合同规定义务而设立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方式,而定金作为某种特定债权的担保手段,仅在债务实际得到清偿以后才会转化为对价,要么抵扣掉相应的借款本金,要么由债权人取回,因此具备了一定程度上保障给付定金一方如期履约的作用。
然而一旦出现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情况,定金原本确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功能已经失效,该部分金钱实际上已然归属给付定金的一方,当然应该予以返还。
故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索要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依然拥有按照实际情况,要求对方进行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