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均未上诉,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核准。
在高级人民法院层面上,若对判死刑有异议,则可自行审理或者将案件退回下级法院再次审理。
2.在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中,倘若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以及在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中,相关材料均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3.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其核准权应归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据法律法规及审理情况做出最终裁决。《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