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考虑实施,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自行使单项附加刑;
(2)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然而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层面上的风险;
(3)如果个人身患重病、无法自理生活,或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那么实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性;
(4)如果诉讼期限已至,且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来配合案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