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实务中,我们将证据的品质概括为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这三个方面。
其中,合法性主要强调的是从规范层面来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客观性则是指从主观经验角度出发,证据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
至于关联性,它关注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逻辑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