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基本特征,本罪所侵害的核心内容便是与通信息息相关的公共安全权益;
而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的客观现象也十分常见,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从而对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在客观层面上,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为过失性。
而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此种罪行的受害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特定人群或职业群体,而是包括了所有具有过失行为的个体。
最后,关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犯罪者通常是在过失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违法行为。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